劳务派遣退回程序研究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对于劳务派遣退回程序的规制基本是空白的[1]。然而现代法治的内涵是追求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并重,通过规范程序以期实质正义的实现。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劳务派遣退回只作了退回情形的规定,因其立法态度模糊造成的问题在本文第一部分已作论述,而劳务派遣退回程序的立法空白助长了社会实践中劳务派遣退回适用的任意化趋势。且不说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即便法律规定了完善的劳务派遣退回法定情形和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但若没有从程序上对劳务派遣退回进行规制,则法律规定的实际操作性就大大降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形同虚设。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派遣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工作,直到应发工资时而未发放工资,向用工单位上级询问方知已被退回。程序性规范的存在不仅是完善劳务派遣退回机制的需要也是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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