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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女士及子女自救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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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经济巨浪浩浩汤汤。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提升,人们的腰包鼓了起来,底气足了起来,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丰富满足,与此同时灵魂却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充,于是出现了丰富精神世界的食粮—小三(不限男女)。本文在不探讨其行为是否正确的前提下,单纯分析小三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欲念下的衍生物—非婚生子女(私生子)

小三与出轨方不仅仅是情感与灵魂的契合,更有突破底线的交流,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情感下的衍生物—非婚生子女;在此方面或许女小三更容易受伤,比如有这么一个案子,女方(小三)很爱这个已婚的沧桑的中年男人,于是心甘情愿的与其发生关系,并且为其怀孕生子。可惜好景不长,怀孕的女孩儿,将生活的重心放在新生命上,容颜迟暮,色衰而爱弛,男人的离去也就顺理成章了。他删除一切联系方式,回归家庭,化身回头的浪子,为人夫,为人父,为人子,父慈子孝,夫妻琴瑟。

女方则化身战士,首先孩子落户怎么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知,非婚生子女具有取得户口、姓名的权利,其可向公安局提交出生登记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然后孩子的户口问题得以解决,本来一切都结束了,就等时间来抹平伤口,重获新生就好了。可谁能想到生活的苦难才刚刚开始……

单身的年轻妈妈并没有很好的生活技能,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于是求助男方,可惜的是男方已经彻底回归家庭,不愿承担任何责任。更加让女方心寒的是,男方不认可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陈世美在哪个时代都是存在的),于是她走向了法庭。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由“陈世美”承担一部分抚养孩子的费用。

二、天道好轮回—“恋爱”期间财产返还

经济学中有个“帕累托最优”理论,网络上最为精简的一句描述是“从此以后,非损人不能利己”,再简单的说“一个人得益,必然伴随着另一个人受损失。”

有这么一个案子,这个刚毕业的女孩子有很多梦想,她渴望获得充盈的物质文化生活,奈何我们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不充分的,所以这个女孩到目前为止,不能寄希望于自己,那便有了理由去认识一下人群中散发着光芒的已婚男子。

并且,一切都那么自然而然,就真的像命运安排的那样。

在日后的相处中,琴瑟和谐,郎情妾意。在这段时间呢,女孩儿也充分的享受了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对自己的决策感到庆幸,并希望能与男士共结连理、双宿双栖。如果前途是光明的,那么道路就一定是困难重重的,那个“疯婆子”(男士的夫人)多次“无理取闹”,对其进行谩骂,而女孩的态度比较好,表现出“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的豁达,时间久了,男士就厌恶了那个“婆娘”,与其离婚!不过后来男方冷静下来后,考虑到自己的事业与生活,回归了家庭。尽管分析至此案件并未成讼,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了解一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有关夫妻财产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共同所有的财产我们知道了,而夫妻又是如何进行分割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于共有物的分割系以平分为原则,在大多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实践中亦是遵循这一原则。

而在夫妻和睦后,夫人想起在老公有外遇期间,给了小三添置了不少家当,于是成讼,将小三告上法庭诉请返还财产。不过这位女孩儿并未面对更为凄惨的情况,因为那位男士是第三人的身份出庭,而不是原告。那么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诉请返还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果可想而知,这个女孩儿并不存在理由,相信男士对她的赠予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毕竟双方已经多次激烈沟通过了,所以女孩不得不返还财产。

不过,由于受到本文题目所限,针对以上财产返还风险,有个建议,在接受男方礼物时,或许取得原配的同意书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手段。

三、早知今日如此,徐娘半老不嫁

经济学上有一个理论叫做“马太效应”,出自圣经《新约·马太福音》:“凡有的,还要加倍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在这一节,我先分享一个刑法罪名“重婚罪”,它的法条是这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正如过往的故事,是一位女性第三者(春花),她仍知道自己是第三者,不过在她的心里仿佛他就是最好的、最适合她的,所以她失去了作为第三者的基本理智,她希望获得一段完整的婚姻与恋情。她比较幸运的是,那位男士(玉田)也愿意去作出这样的付出,他们长时间在一起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且她还为那位男士生了一个孩子,比第一个故事幸运在她没有人老珠黄,不过玉田的夫人(英子)搜集了一些证据后,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为“春花明知玉田与其妻子英子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却与玉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英子控诉被告人春花犯重婚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春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再次由于本文文章题目所限,暂不公布玉田刑罚,但为避免构成重婚罪,第三者们或许可以与爱人们发展一段柏拉图式的精神爱恋。

律师是法律之门的台阶,法律是人际关系的最后一道底线,不管是用来进攻还是自卫,步步都应实锤,可惜小白手中的锤是抡不圆的,如果你不小心成了小三或主动成为小三,都是需要专业人士指点迷津的。所以,风里雨里,一勤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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