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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工伤,谁来帮帮我?(上)

发布时间:2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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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造纸工,某天上夜班时,公司仓库的半成品突然坍塌,直接冲着坐在门边打瞌睡的小李砸过来,小李躲闪不及,最终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的悲剧。可怜的小李该怎么办呢?家里存款不够医药费,老婆带着孩子跑了,举目无亲、两眼泛着泪光……唉!小李可以得到工伤赔偿呀,那么应该如何操作呢?

那么,小编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一旦发生了工伤,我们应该如何是好:

1、工伤发生后即刻送医院治疗

2、报告用人单位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

3、用人单位报告工伤事故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接报后24小时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伤亡情况、 简要事故经过、报告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对于发生三人以上死亡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 接报后立即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

4、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天津市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第三条和《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的材料为:①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③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明;④死亡证明(职工死亡);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⑥公安部门证明/相关部门证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⑦相关机构责任认定文件或法院判决书(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或伤害);⑧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⑨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⑩《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确认文书(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5、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非必经程序)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所需材料同第4条;

6、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非必经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第三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为:(一)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近期一寸彩照4张;(二)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伤与非伤界定及委托鉴定的除外);(三)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四)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1.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提供《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2.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应提供伤残军人证;3.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4.申请伤与非伤界定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和事故经过说明。5.申请再次鉴定的,还应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书、结论通知书原件,伤残等级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的伤残证原件。(注:上述材料均查看原件后保留复印件;)

7、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非必经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若对鉴定结论不服,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8、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非必经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9、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医疗终止后,有工伤保险的员工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无工伤保险的员工与单位协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为:①《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②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手术记录、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医疗药品汇总清单;③交通事故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④假肢、义眼、镶牙和代步等辅助器具需提供《安置、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⑤工伤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⑥工伤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供养证明,就读证明,供养亲属开户银行账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须事故当事人签字同意)。

 

进行完毕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之后,你是否想知道,我能得到多少钱呢?那么,就来让我们简单分析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算一算:

 

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⑴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情况)

1)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⑵若劳动者存在伤残情况,还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为: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另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提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⑶劳动者因公死亡时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③停工留薪期满之后死亡的人员,均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够伤残等级的还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⑷劳动者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因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⑴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⑵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⑶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⑷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①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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