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工伤,谁来帮帮我?(下)
发布时间:2019-5.12
进行完毕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之后,你是否想知道,我能得到多少钱呢?那么,就来让我们简单分析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算一算:
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⑴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情况)
1)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⑵若劳动者存在伤残情况,还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为: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另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提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⑶劳动者因公死亡时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③停工留薪期满之后死亡的人员,均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够伤残等级的还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⑷劳动者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因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⑴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⑵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⑶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⑷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①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