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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借用施工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要的回来吗?

发布时间: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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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因本身不具有施工资质而借用他人公司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是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全部工程,并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吗?

答案: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

案号:(2019)津01民终7520号

案件事实:

2015年4月20日,建工集团与悦珠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简称《外墙涂料合同》),建工集团将泽丰名苑一期外墙涂料、外墙真石漆工程(4#、5#楼及配建)分包给悦珠公司进行施工,约定合同价款为339165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方式确定,付款时间“按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比例及时拨付分包人,随拨随扣5%的保修金”,质保期为两年。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补充条款13项约定“分包人在签订协议书前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协议书工程价款的10%”。

同日,建工集团与悦珠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外墙保温合同》),建工集团将泽丰名苑一期外墙保温工程(4#、5#及配建)分包给悦珠公司进行施工,约定合同价款为771358元,其他与外墙涂料合同内容一致。

2015年6月6日,李立伟向建工集团缴纳了保证金(泽丰名苑项目)77100元。

2015年12月9日,李立伟向建工集团缴纳了履约保证金(泽丰名苑项目)33916.5元。

2019年7月1日,悦珠公司出具证明两份,证明涉案两份合同系李立伟借用悦珠公司的资质和名义与建工集团签订的,李立伟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归李立伟所有。

涉案工程蓟县泽丰名苑项目4#、5#楼及配套公建均于2016年10月21日经建设单位天津御苑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建工集团及监理单位天津斯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李立伟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资质借用悦珠公司的资质与被告建工集团签订了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被告建工集团辩称其与李立伟无合同关系,但根据李立伟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收条显示,交款人为李立伟,且有悦珠公司的证明予以佐证,应认定李立伟为实际施工人。李立伟作为实际施工人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故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建工集团主张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李立伟没有施工资质,其借用悦珠公司的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建工集团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由李立伟组织队伍进行施工,李立伟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李立伟与建工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当属无效,但因该工程业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故建工集团应按照实际工程量给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工程款的给付情况,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款67833元并无不当,又因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满,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涉案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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