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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分期”有风险

发布时间:201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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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付费武装头脑,培训机构蓬勃发展

随着网络的全面发展,不仅更新了学习途径,也带来了信息泛滥,只要你每打开一个话题,总是能搜到不少相同的信息和文章。这也许可以证明网络文化的繁荣,同样也从侧面说明了信息发布渠道的公开化和便捷化,从而导致信息的过度泛滥。尽管其中有不少优质的信息,但劣质的更多,而且劣质的更容易刷屏,因为它自我曝光和吸引眼球的动机更强。

于是高效的获取高质量学习知识就变得更令人痴迷。同时,由于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生活成本的增加,对知识的渴求也日益增加,从而更加希望自我升值,以获得更高的薪资报酬,所以愿意为知识付费就变得可以理解了。

     而且大量的培训机构打出“学费分期付,成就高薪梦”“分期付款实现知识梦想”等等标语,正好解决一些职场小白、低薪员工、跨界学者对学费价格望而却步的困难,甚至可以减轻负担,参加多个培训。

(二)挂羊头,卖狗肉——名为分期付款,实为金融借贷

最近笔者了解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焦某与一培训公司签订《课程协议》,在签订时,销售人员和当事人说可以办理分期付款,资金压力可以减轻,于是在销售人员的指导下,做出了扫码、确定、绑定银行、签字等行为,销售人员告诉他每月将分期款项支付到绑定的银行卡即可,签订协议后焦某才知道其中存在与银行办理的金融借贷合同。后焦某与培训机构就课程质量问题出现争议,焦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解除《课程协议》与《借贷合同》,法院最后判决仅支持了焦某解除课程协议的诉讼请求。因为借贷合同与课程协议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法院认为“涉及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关系,因此对于涉及金融贷款的诉讼请求部分,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焦某可与金融公司另行解决。”

(三)“人死债不烂”——机构崩溃,借贷仍需偿还

此前发生某英语培训机构跑路,大量培训学员依然需要偿还贷款的事件。就是因为求学者在购买服务时,是签订两个合同的:一个是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合同;另一个是消费者(债务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贷合同。教育机构未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属于前一合同的违约行为,可以诉讼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合同,退还学费。但后一合同系借贷合同,如果机构已经将学费(借贷款项)从金融机构领走,但由于借贷合同系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签订,那么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金融机构可以要求消费者(债务人)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所以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收集与教育机构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的培训记录、课程进度、剩余课程等证据,及时向律师咨询或至法院起诉。

(四)摸着石头过河——调查后签字

近几年教育机构呈现井喷式增长,尽管市场在逐步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机构无证办学的情况。求学者除了考虑自己的目标课程之外,还要理智的考虑培训机构——考察培训机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是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所以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可要求查看其办学许可证,仔细查看其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办学形式等。

如果在销售时,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诱导信息的行为,应及时要求其找出合同条款,明确规定该内容的位置;并可要求销售人员明确合同内容并解释不能理解条款,及时留下证据。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了解购买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笔者提醒在购买服务时,要对销售人员的话术提高警惕,提高法律意识、合同意识,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话术,一切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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