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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您的每一项合法权益 我们都将尽力争取
执行阶段如何更快“喜获成功”?

发布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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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针对于“执行难”这个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策略来规制,如:老赖会被公示、会失信、甚至会触及刑事犯罪。但我们最想达到的目的肯定还是想把钱要回来,而不是让对方失信成为老赖,这样做性价比实在不是很高。那么,如何在执行阶段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首先,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就是在您胜诉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建议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脚步当然是越快越好,这样不仅可以尽量避免对方进行恶意的财产转移,还能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的实现,从而也能达到法律创设的定分止争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一般来说,申请执行要向一审法院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为一般来说,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案件进行执行操作会更加便捷,查点财产会比较容易,也能够更快捷的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又该如何是好呢?追加股东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情况1: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又不能够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可以将此股东也追加为被执行人。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此股东一个人,这个股东的财产又和公司的财产混在了一起,无法分清楚,申请人就可以连同这个股东的财产一起执行。这将大大增加的执行成功的几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况2:如果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就可以将此股东也追加为被执行人。当然了,执行其财产的范围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况3:如果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如果有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出资人,那么也可以将此类股东也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的范围需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您发现或者认为执行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是您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觉得法院的审查结果依旧不能令人满意的,还可以在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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