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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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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病发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需要由法院决定进行强制医疗。可能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司法机关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此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精神病人是否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首先需要区分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不是毫无任何处理办法,需要视情况进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对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接受刑事审判时,法院会依法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且在整个案件承办过程中,辩护人在各个阶段均负有向办案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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