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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无性婚姻”的深渊,是否可以以此离婚呢?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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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男女,食色性也。作为人们基本的欲望和婚姻的纽带,“性”这件事可能会直接影响婚姻的质量甚至婚姻的存续。洛杉矶家庭关系研究所的负责人保罗·波本诺博士,做个这样一个实验,他经过研究分析对比两千多组婚姻家庭后,总结出婚姻失败的主要几个原因,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性生活不和谐。著名心理学家约翰·B.沃森也曾说过:性是生活婚姻中最重要的话题,不可否认,它是导致大多数婚姻的船舶失事的原因。如果夫妻性生活不和谐,那么生活中许多微小的矛盾分歧都会被放大,导致双方吵的不可开交,最终可能导致婚姻的失败。其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无性婚姻。社会学家说,夫妻间如果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是无性婚姻。曾经谷歌做过一个搜索统计发现,“无性婚姻”成为人们对婚姻的首要抱怨,每个月有约几万个人在搜索“无性婚姻”,可见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人,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那么从法律层面上,如果不幸遭遇了无性婚姻,是否可以离婚呢?

从法律的程序上讲,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和平分手。这种离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财产和孩子等问题都协商一致,就可以离婚。所以对于无性婚姻,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就可以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就是说双方对于离婚未达成一致,只能诉至法院进行解决。诉讼离婚的起点标准要高很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法条的规定来看,如果要以无性婚姻为理由提起诉讼离婚,只能依据第五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
无形婚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一方患有疾病无法实现性生活导致的无性婚姻,另一种则是一方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无理由拒绝发生性生活。
第一种,因一方患有疾病而导致的无性婚姻。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一方因疾病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调解无效就可能判决离婚。但是在新颁布的《民法典》后,该条文可能已经失效。《民法典》中只有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新增了可以撤销的情形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现阶段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于重大疾病做出具体解释,相信以后会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明确。因身体疾病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性生活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还需要进行司法解释,而且必须在婚前就已经有所疾病,并且进行了隐瞒,另一方才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但是,在婚后才因为一些身体疾病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性生活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声称感情破裂申请离婚,法律现阶段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需要未来进一步的规定来完善。
另一种是一方身体健康无理由拒绝履行性行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法官很少能会判决离婚,认为此理由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不会判决离婚。
在现阶段,无性婚姻依据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漏洞,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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