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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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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在国家立法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尤为明显。但受限于行业壁垒,劳动者不知道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用人单位也不清楚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是故一勤律师整理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供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参考。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上述三条法律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仍然有所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适用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及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上几种情形,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劳资对立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劳资纠纷也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不必慌张,咨询专业律师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一勤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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