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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别乱捡,一不小心成盗窃

发布时间: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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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盗窃,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会是什么呢?是公交车火车上被偷走的钱包?是饭店里偷偷顺走旁边餐桌上放着的手机?还是被翻到乱七八糟的房间?诚然,这些我们日常生活里经常能见到或者能听说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称其为盗窃,从小我们就被教育: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可以说,这是我们接受的启蒙普法教育。但是,只要我们不去做这些令人不耻的行为,我们就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为什么呢?我们先来回答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如果在马路边捡到个钱包,小明没有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而是拿着去疯狂购与在出租车上捡到了上一位顾客落下的钱包,小明没有交给司机师傅而是收进自己口袋,这两种行为的性质(假设数额都已达到起刑点)一样吗?是不是凡是捡到的东西就可以理所应当的据为己有呢?你心里的答案又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开始对答案、看解析。

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第一个行为是侵占,而第二个行为却成立盗窃。都是捡起来别人丢了的钱包,结果差距咋就那么大呢?

 明确盗窃行为和侵占行为的区别

 盗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盗窃罪包括以下几个类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侵占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侵占罪也包括三种类型: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2.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3.将他人的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这里,需要对于“遗忘物”来个小解释:学界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是“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将所持财物落在某处,但是可以记起这个财物的所在位置。“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因为疏忽将其财物落在某处,但不知道落在了什么地方。综上,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就是对他人财物取得的方式,即,盗窃罪的本质是转移占有,而侵占罪的本质却是变占有为所有。他人财物的存在方式有三种:最常见的就是他人的财物他人占有。如果小明转移了这种占有,毫无疑问成立盗窃。第二种就是小明基于某种合法原因已经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如代为保管物,小明据为己有,对该财物进行处分的,这种属于典型的变占有为所有,成立侵占。第三种就是无人占有物,即脱离了他人占有。小明将其捡起本身不违法,如果该物品是他人的抛弃物,小明捡起来拿回家,那小明也不会违法,他充其量是个捡破烂的;但如果他人没有放弃他对该物的所有权,该物品就是遗忘物,小明捡起来拿回家,失主来找了也死活不给,这种情形也属于“臭不要脸的”变占有为所有,成立的依然是侵占。好了,现在的你已经分清楚了盗窃和侵占,是一个具备基本法律素养的人儿了,但是为了把你培养成一个在你行业中懂点法律的人儿。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个有意思的“小特殊”。

 特定的封闭空间

回到文章开始的那个问题,通过以上那波分析,你是不是斩钉截铁的认为这两个行为捡起了他人的遗忘物,都是变占有为所有,当然是侵占。但为啥又和答案对不上呢?一个财物如果已经脱离了占有、失去占有,但是该财物落在了一个特定的封闭空间,这时财物就自动转化为这个特定封闭空间的占有者、管理者占有。如果小明发现该财物,并且把财物取走,依然构成盗窃罪。因为这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他人占有的“他人”是哪个人并不重要,泛指小明以外的人。例如:住宾馆时落下财物,被下一个来住宿的客人小明发现并取走的,一样会构成盗窃。因为财物已经脱离了其所有人的占有,自动转变为宾馆的管理者的占有,小明的行为是对宾馆管理者占有的侵害。同样的道理,在出租车上落下财物,因为出租车是个封闭的空间,则该财物就自动转为出租车司机占有,小明发现上一个乘客落下的财物而取走的,一定构成盗窃。相反,如果财物落在的空间并不是一个封闭空间,而是一个公共场所(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而权利人落下财物后又离开了这个地方,这种情形下的财物就不能认定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这时的财物就是脱离了他人占有的遗忘物,小明的取走就成立侵占。例如:在马路边、地铁或是公交车上,发现了别人落下的财物,捡走拒不归还的就构成了侵占。现在,明白了特定封闭空间的你肯定也明白了问题的答案是如何推导出来的,以后还可以给亲戚朋友“讲课”啦。

 数额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在数额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只分析了小明行为本身。但是,数额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十分重要。盗窃罪的数额规定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

(六)盗窃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那么,盗窃数额不够怎么办呢?是不是就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不会的,我们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如果小明所窃取财物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对小明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侵占的数额不够,小明则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亲爱的朋友们,你已经成为一个盗窃行为的“专家”了。以后不仅自己捡东西要谨慎,更要劝解他人三思啊,不然一不小心就在违法的边缘试探,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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