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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勤释法之用人单位篇(一)

发布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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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上次一勤释法劳动者篇(一)发布已经过去快一个月了,小编也在后台收到了不少私信,大多数都希望小编可以专门出一个用人单位篇,说说企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小编入职一勤以来,除了每天接待慕名而来的大量公司企业关于人事劳动的咨询外,一勤的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大中型国企等法人也经常咨询关于人事劳动的问题。其中,大多数问题都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上班不服从管理,整天打游戏、聊天,我们能开了他吗?”“我们公司员工天天请病假,公司能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吗?”“我们公司发不出来工资了,确实经营困难,能和几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那今天小编就讲讲留言私信及咨询较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这里,首先要和各位读者普及一个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息息相关的基础法律知识,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合法解除和非法解除。顾名思义,非法解除就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劳动者“赔钱”就不难以理解了。那么,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赔钱”了吗?小编在这里肯定的告诉大家,在劳动合同法中,公司在符合相关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说用人单位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在什么时候依照上述规定的情形,提出单方解除劳动的通知呢?

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此,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通知;已经通过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以上述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决定。

以上,就是本期勤释法之用人单位篇(一)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有什么特别想要了解到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下面留言告诉小编。当然如果有任何宝贵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在问下留言或者私信小编。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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