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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你不仁,别怪我不义”?

                              ------警惕生活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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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常见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等方法。近年来,这一犯罪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如切断电源、破坏农业机械、毁坏种子和庄稼、破坏运输储存工具、阻止施工、阻断道路等。

更为突出的是,在一些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中,还出现了以破坏计算机控制系统、破坏程序等为手段的犯罪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的实行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相当数量的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背后,都与破坏者报复泄愤有关。由于某种原因,破坏者与他人产生了利益上的冲突;或因个人恩怨,使破坏者产生不正当的心理诉求,于是采取了一种超越理性的非常规的解决方法,将不满、愤怒通过对生产资料或生产环节的破坏来表现。

这其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有: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嫉妒他人的成绩而产生不满等。

案例一:【不满岗位调动,毁损生产原料】

黄某原先在慈溪市某喷漆车间担任喷漆工,年初时被调至织布车间。对于这次岗位调动黄某一直心存不满,他觉得是车间主任有意与自己过不去,于是想找机会泄愤。

黄某趁在织布车间上夜班的时机,擅自进入喷涂区,往一桶20公斤装的涂料中倒入了稀释剂又倒入了固化剂,导致涂料全部报废。

经鉴定,被损坏的材料价值合计超过9000元人民币。之后,他向公司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案经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二:【恶意竞争、损害商誉】

董某出于报复并希望自己从中获利的目的,雇佣并指使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北京某科技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致使淘宝公司认定该公司从事虚假交易,而对其淘宝店铺的商品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市场管控措施。(搜索降权期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该科技公司的商品)致使该公司累计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后经该科技公司线下申诉,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谢二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此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两级法院审理,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不满遭受批评、篡改网站后台】

90后女生许某是上海一家内衣店的设计师。她向部门经理提交了一份自信满满的作品却被退回。许某自觉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

回到家,许某始终咽不下这口气。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

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经虹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许某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45.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编温馨提示:

冲动是魔鬼!

别让愤怒冲昏了头脑,别让嫉妒蒙蔽了双眼。

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合法维权、才是硬道理。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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