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19-12.18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一、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二、申请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终审判决作出前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办理部门: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四、审查内容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五、处理结果
(一)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二)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三)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对于依申请立案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