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7268828
法律讲堂
您的每一项合法权益 我们都将尽力争取

是否应将加班费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发布时间:2020-7-14

hengxian.jpg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并非自愿辞职或者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否应当包括加班工资,一直是劳动纠纷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下面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计算方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对月工资的计算标准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已对月工资的构成进行了约定,但是并未明确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之内。

从立法原意分析,经济补偿金的本意是补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的收益,属于一种补偿方式,为的是让劳动者失业后能够获得一段时间的经济保障,以便在维持现有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去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因此,经济补偿金本质上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条件、正常工作强度、正常工作时间相对应。但是,加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加班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额外提供劳动的报酬,在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其支付道德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司法实践:

案例:(2018)津02民终482号

案件事实:康某某2014年11月20日入职华泰汽车公司处,双方签订了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康某某每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4284.48元加绩效工资1836.21元 加周六加班工资1379.31元。康某某工作岗位为物流工程师。华泰汽车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康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康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华泰汽车公司于2017年9月发放了康某某2017年7月1日-26日期间的工资6206.9元。康某某要求法院判决华泰汽车公司支付康兴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

法院观点:康某某主张计算赔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将加班费计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该规定,经济赔偿金计算应以补偿金二倍为准,且二倍支付已包含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否定评价。而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不应将加班工资计入。至此,康某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应以劳动者在正常时间的工作报酬为基数进行计算,不应将加班费计入基数当中。

例外:

当然,加班费不计入经济补偿金也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有一些工作单位加班已成常态,且加班工资在月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大,如果不计算加班工资,会导致劳动者的补偿金基数过低。因此,劳动者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应将该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中。

 

专业律师:杨慕一
专业律师:芦峰
点击和TA沟通
您遇到了什么难题?
欢迎留言,我们稍后致电沟通
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合生财富广场B座1203
电话:022-27268828
邮箱:admin@tjyiqin.com
扫描下方二维码
添加法律顾问微信沟通
Copyright © 2019 一勤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津ICP备14001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