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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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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律纠纷尤其是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如果考虑的足够深远,往往会问律师同一个问题,如果诉讼赢了,但是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强制执行;2、限制高消费令;3、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详述如下: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胜诉方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依据上述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不单单是公正的判决,更包含了对当事人实际权益的实现。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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