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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碰撞

发布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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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bilibili国内视频网站上一个名为敬汉卿的视频博主上传一个视频,标题为“我被告知跟我22年的名字我不能用,我要改名!我是如何维权的!”该视频截至今日已有2286万播放量,373万点赞,对常驻视频网站的我而言,这视频播放量是不常见的。并且这视频还有很多衍生作品,无论是作为同身份、共命运的网络主播,亦或是法律同行,再或者是新闻媒体都均有创作。该视频引发公众对商标关注度的增加也是现象级的,甚至由于此类事情的频繁发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在此我们可以简单梳理下来龙去脉,这个博主突然被一家企业告知其在各大网站注册账号使用的自己用了22年的真实姓名——敬汉卿,侵犯了该企业商标权,并且其微信运营平台已被该企业投诉侵权,并要求其更改自己的名称。并且这家企业还给博主发送邮件称自己为“敬汉卿”商标的所有权人,并且该商标经核准注册在第41类娱乐节目等服务项目上,并称该博主在各大平台的名称均已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要求他及时改名,否则将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平台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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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以标注商品(服务)来源的,并且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还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一旦侵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很多公司或个人,利用商标权的特殊性,衍生出“抢注+恶意诉讼”的盈利模式。

但是本次事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个视频博主对待此类事件,出乎了这家企业的意料。这个视频博主并不像类似视频博主一样和解(付费购买商标所有权),反而将这一事件发布到网络上,提出该名称系自己用了22年的真实姓名,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便出现了公民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碰撞。

所以现在敬汉卿还能继续使用自己的名字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所以,当企业注册的“敬汉卿”商标明显晚于视频博主敬汉卿的使用时间,并且通过博主的使用,已经获得极高的知名度时,企业是无权禁止该博主继续使用的。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本次事件中,这一企业明显侵犯了敬汉卿的在先权利,即姓名权。

姓名权是法定的绝对权,姓名权保护的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在第二款中列举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也就是说,敬汉卿现在不仅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姓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该企业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具体措施则是,先向商标局申请该注册商标无效,提交自己使用在先的相关信息以及自己姓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等相关内容,将其无效;然后再进行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所以本案中,敬汉卿可以在将企业商标无效后,准备证据诉其民事赔偿。

由于此类事件的频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具体规范了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国家注册人员的的相关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尽管在国家层面上对流氓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这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办法,并不能令人高枕无忧,所以还是需要各大平台的知名博主、网络红人,增加商标意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以及随时保存自己获得的荣誉等能证明自己使用商标的相关证据。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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