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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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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上)

发布时间: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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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我们尽情享受饕餮盛宴的同时,送入我们口中的食品是否真的安全,也一直是广受关注的民生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造成了6个婴孩死亡,超过30万儿童患病的严重后果。2010年发生地沟油事件、2013年爆发硫磺熏制“毒生姜”事件、2015年走私“僵尸肉”流入百姓餐桌、2016年外卖平台上的商铺被曝光卫生条件极差等等。一件件令人心惊胆寒的食品安全事件,甚至会导致我们消费者陷入“还能吃什么”、“什么也不敢吃”的尴尬境地。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且一刻都不能松懈。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护我们每个人舌尖上的食品安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但同时,仅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每个人应该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切身安全负责,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我们的下一代。

那么,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一勤律师为您梳理:

首先,作为消费者,我们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我们一千元。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除上述一般性的规定之外,针对特殊的食品,我们还会有更多的救济方式:

外卖吃出了问题怎么办?

生活节奏的加快,我们的用餐速度也在加快。方便快捷的外卖业因此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上班族会选择点外卖,但外卖食品一般都没有正规的生产厂商及地址,就连最基本的卫生许可证或许都没有,甚至有可能只是个黑作坊。那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又该何去何从?找店家,店家可能告诉我们一句话:我没钱,我比你还穷。我们的生命健康难道就这么任人践踏吗?好在《食品安全法》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们不但可以找外卖店家进行索赔,还可以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这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饿了么、美团等外卖平台。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从制度上明确了外卖平台对外卖食品的监管责任,例如:

1.要求外卖平台要对外卖商铺进行实名登记。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外卖平台对外卖商铺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管。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下期,一勤律师将会继续为您讲述“保健品吃出了问题怎么办?”请您持续关注。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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