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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中)

发布时间: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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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维护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上)”,一勤律师为您讲述了外卖吃出问题了怎么办,本期将会继续为您讲述当代流行的保健品吃出问题应该怎么办。

保健品吃出了问题怎么办?

随着人们追求养生的心理越来越普遍,各种各样的保健品在市场上只增不减,花样也不断翻新。这些保健品到底是真的有保健功能还是只是单纯的食物?许多不法厂商会利用各种形式来向大众推荐其保健品的神奇效果,例如:健康讲座、免费体检、扫码发小礼品,近几年来,利用讲座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将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普通食品描述为具有神奇功效的功能食品,从而获得巨额暴利。2019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整个保健品市场乱象进行了有力打击。《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也与时俱进,对保健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法条链接:《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同时,指导我们一旦遇到保健品安全问题,除了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还可以通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方式予以解决,并且不用担心打击报复问题:

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可以进行举报的具体情形: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即,“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与此同时,还首次明确对于违法食品企业的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对于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下期,一勤律师将会继续为您讲述转基因食品相关内容。请持续关注。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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