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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坑”须知!这些消费的“坑”别踩

发布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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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消费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但随之而来的也有形形色色的消费陷阱与猫腻。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在这里和大家盘点一下常见的消费“坑”↓↓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上海翼盟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系一家具有机票销售一级代理资质企业。在疫情期间,其为获取非法利润,故意隐瞒真实票价,高价销售机票牟取暴利,使消费者误认为买到的机票价格与航空公司真实价格一致。经查,自2020年1月至4月,当事人共代理销售机票1305笔,存在违法加价业务18笔,涉及机票25张,销售金额共计56万余元,加价金额共计11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松江二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通过办理“国美会员”的方式向消费者收集个人信息。2019年7月,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免费向丹顿(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罚)提供其收集的10000余位 “国美会员”个人信息,协助该公司举行产品促销活动。2019年8月,丹顿公司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在未经“国美会员”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向“国美会员”宣传并邀请参加其举办的产品促销活动。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方公司泄露、非法提供“国美会员”的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听健康讲座被“洗脑” 万元买“防癌口服液”

云南昆明一商贸公司组织老年人听健康讲座,期间宣传其公司销售的口服液具有治癌防癌等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李女士当场购买了1万元的保健品,过后觉得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货未果,到盘龙区消协求助。

经查,该经营者以讲座名义召集老年人,使用小伎俩获得老年人信任后,鼓动老年人申请成为会员即可免费领取食用油、收音机、蛋糕等礼品,还可免费参加抗癌防癌知识讲座,其间向老年人推销口服液保健品。该商家存在一定的诱导购物行为,应主动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经协商,由商家全额退还购物款1万元给消费者。

某便利店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医用口罩作为防疫用品,社会需求量激增。2020年1月22日,某便利店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协议》时,未严格审查公司的相关资质,且在收取货物时未查验产品检测报告。某便利店收货后,将其中26278袋发至所属各门店,以每只1.14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后某便利店因销售的口罩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便通知各门店下架商品退回仓库,并进行了报案、召回和退赔。

2020年2月4日、2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便利店仓库中登记保存的口罩进行了查扣。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显示,案涉口罩细菌过滤效率(BEF)、无菌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便利店召回已销售且尚存的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销售额三倍的赔偿款86万余元,合肥中院支持了其诉求。

某通讯运营商瓯海分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0年4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国某通信运营商瓯海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温州某商业综合体联系该运营商,希望借助该运营商的大数据技术,分析获得一批精准的目标客户,并向上述目标客户发送营销短信,实现“拉新拓客”。该运营商承接业务后,通过大数据分析采取“组合标签”匹配用户的方法在其公司大数据库中为温州某商业综合体筛选目标客户35500个,并于2020年3月4日未经目标客户同意代理温州某商业综合体向35500个目标客户发送商业信息,非法获利497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温州市局对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970元,并处罚款29820元。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月,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安宁区某楼盘发布虚假广告,要求查处。兰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举报内容属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今日头条”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含有“宜商、宜住、宜投资”、“投资商业自住均相宜”、“动静区分可自住也可办公”等虚假广告用语。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罚款40万元,并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

消费的套路五花八门,法治时代,消费者需要不断提高自权益的保护意识。消费时,要理性对待促销宣传,避免冲动消费。如果发生了纠纷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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