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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劳动者篇

发布时间:2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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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春节假期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延期复工期间有单位需要正常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按法定假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费;而休息日工作,优先安排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通过国务院对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待遇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对于延期复工的性质认定为休息日。

 2、企业未遵循延期复工规定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医学隔离期间和观察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4、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01月24日发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曾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6、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型肺炎,算工伤吗?

根据最新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专业律师:杨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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