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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给退?“提前告知不退”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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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生活中,常常离不开“7天无理由退货”,相信许多“剁手党”已经对这一规则耳熟能详。但是,时常也会看到一些商家会在店铺中公开标明“本店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某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消费者要求无理由退货,商家就以“已提前告知”为由,不予退货。这样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网店标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效力吗?“七天无理由退货”到底包含哪些商品?

首先,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影响的问题,对适用范围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方式的销售,也包括上门推销、直销等非固定经营场所的销售。当然,并非所有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者邮购销售的商品,都宜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借鉴国外规定并吸收国内行业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有四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1)消费者定作的,该类商品应消费者特别要求制作,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很难再次销售,将对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该类商品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

(2)鲜活易腐的商品,如生鲜食品等,该类商品时间因素对商品价值的影响非常大,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收到退回商品之时可能商品已经腐烂变质或者商品价值大为减损,因此,该类商品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该类商品一旦被下载或者拆封即可被无限复制,允许消费者下载或者拆封后退货,将对经营者的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对数字化商品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带来影响;

(4)已经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类商品与鲜活易腐类商品类似,商品价值与时间因素关系重大,时限一过,商品本身价值大为降低,因此,对该类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此外,工商总局2017年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不仅对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还另规定了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样规定下来,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就界定为“4+3”的情形。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特别说明一下第二项的规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在科技飞速发展的现在尤为重要。比如,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为防止买家以假货、山寨货冒充正品来退货,特殊设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护自身的销售权益,所以该类商品一旦被激活,必然会影响二次销售。

在了解了不适用退换货商品的相关规定后,再回到最开始提出的问题“网店标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效力吗”便不难得出结论,网购的大部分商品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除了上述不适用此规则的商品除外,商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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