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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追诉时效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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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以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做了如下基本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刑法》第八十八条则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两种特殊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典虽然对追诉时效问题进行了基本规定,但具体操作和一些特殊问题上该如何进行尚不明确,这些细节问题散落在一些最高检和最高院的规定及答复中。

1、2012年10月9日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已过追诉时效仍处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据该规定第五条,报请核准的案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核准程序为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关于立案追诉后因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追诉时效发生变化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最高院于2017年2月13日做出了答复: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人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

3、依据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对于需要超过追诉时效仍应追诉的主要有:

    (1)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2)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追诉时效的时间是固定的,但对于特殊案件也是需要特殊处理的。因此,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并不一定不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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