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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待

当事人A女士将自有的一套商品房委托B置业经纪公司挂牌销售。后该置业经纪公司与C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人A女士未到场也不知情。B置业经纪公司负责人C代合同的甲方即当事人A女士在合同上签名,并代当事人A女士收取了买房者D先生定金2万元。合同约定,如甲方即当事人A女士违约,需双方返还定金给D先生。合同签订后,负责人C通过微信及电话与当事人A女士联系,协商买房事宜,双方最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A女士不同意出卖房屋。D先生要求A女士、B置业经纪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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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A女士就此问题与一勤律所田宗旭律师进行咨询,田宗旭律师从多角度考虑,认为合同未成立,B置业经纪公司应当返还买房者D先生定金2万元。因为合同没有出卖方即当事人A女士的签字,签订合同后,A女士也未作出同意追认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当事人A女士随即委托一勤律所为其出具律师函。经客服回访,A女士表示B置业经纪公司再收到律师函后,立即解决了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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