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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诚信 法律“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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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因不诚信诉讼被处罚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人将诚信抛诸脑后,为一己之私“谎话连篇、满嘴跑火车”,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不诚信诉讼的几起典型案例↓↓

1、配偶代签授权委托书

景某、麻某等与某公司等4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审被告景某、麻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未授权委托任何人代为应诉、相关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系他人冒签为由,向北京市三中院申请再审。该院审查发现,再审申请人景某提交的麻某授权代理律师周某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系景某冒签。景某的行为明显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周某作为专职律师,其在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时,未与当事人当面签署,行为亦属不当。承办法官对二人予以口头警告,二人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检查。

2、虚假陈述

仇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中,仇某将父母在其结婚时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款项,不实陈述为借贷,以诱导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北京市三中院经再审,认定该款项并非借款,对仇某的陈述不予采信,并对其行为进行了训诫。

3、恶意串通妨害诉讼

律师崔某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某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与本案当事人且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期间故意扰乱法院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原审法院经再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该院再审查明,崔某主张的1386.5万元债权并不真实存在,且公司与崔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分别对崔某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同时,鉴于崔某的律师身份,该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崔某的行为调查处理。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职业调处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了虚假诉讼的事实,决定给予崔某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准则,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一并成为民事法律的基础规范,构成评判不诚信诉讼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有扰乱法庭秩序罪,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诚信原则是诉讼程序的底线,也是法治建设的生命线。根治不诚信诉讼的行为,需要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个人和法人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

来源:人民网、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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