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7268828
法律讲堂
您的每一项合法权益 我们都将尽力争取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这些你需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1-04-02

hengxian.jpg

劳动争议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所以,结合当前相关法律的规定,小编在此详细整理了以下维权途径,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单用或并用如下几种维权方式 ↓↓

1、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

此种方式,是属于最温和、最基本的环节,但往往是不被重视的,尤其是当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违反法律规定的若干情形时,一般会直接建议劳动者不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无谓的协商,可以随时辞职,而且还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金的相关权利。但是个人认为,与单位进行协商不但是最基本而且也是必须的做法。

主动与劳动者协商有以下好处:第一,充分彰显劳动者的诚意。当案件一旦进入仲裁阶段,这个优势就发挥作用了。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上相比,在合法范围内更具有倾向性。仲裁委员会对充分表达诚意的一方产生先入为主的信任感,这对审理结果是很有影响的;第二,劳动者掌握的有利证据一般不多甚至没有,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过程就是获取证据的机会之一。

2、向企业工会寻求帮助

此类主要适用于工会权力相对独立且权利保障机制相对完善的大型企业。至于小企业,因为工会领导人员与企业领导在身份关系上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且工会的救济能力形同虚设,理论上来讲没有任何意义。

3、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是法律救济途径之一,较之基层调解组织的救济方式而言,这种方式的可行性大大提高。此种途径含有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色彩,可以给用人单位制造心理压力,推动纠纷的有效解决。

4、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并主张相应的权利

这种方式和劳动仲裁一样都是由政府部门处理,都包含公力救济的因素。但比较而言,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监察部门侧重于政府对用人单位本身的处罚,行政处罚色彩较为突出;而劳动仲裁主要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赔)偿。因此,实践中劳动者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会往往选择仲裁程序。

5、申请劳动仲裁

这是所有的处理方式中,对劳动者最为有利的救济途径,也是最普遍的维权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实体性法律法规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二,仲裁程序中权利义务分配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亦倾向于劳动者;第三,程序上,几乎百分之九十的争议事项都定性为一裁终局事项,消除了用人单位在这些事项上进行实体纠缠的可能性;(说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劳动仲裁属于半司法半行政性质的救济程序,受当前关于劳动保护的政策影响较大,且仲裁庭与法院合议庭相比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第五,劳动仲裁程序免费。

对仲裁救济的优缺点要根据不同的结案方式做具体分析:第一种是当庭调解。调解是相对比较简便快捷的方式,且用人单位不能反悔,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还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种是仲裁裁决。裁决是处理劳动仲裁案件最为普遍的方式,只是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一裁终局的情形),这样一来周期和成本就要累加了。另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协商一致,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若用人单位不履行该和解协议,则仍需运用法律途径解决,这将必然导致时间成本的增加,因此,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尽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6、进入诉讼程序

之所以用“进入”而不是“选择”,是因为劳动争议中的诉讼程序与前面几种方式之间不具有选择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只有经过仲裁程序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诉讼。诉讼程序里,又分为不服裁决起诉和申请撤销裁决两种方式。

诉讼程序的优点是,它是最后一个程序,仲裁胜诉的话一审一般也会胜诉,二审维持的可能性也非常大的。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尤为严格。

综上,如果您正在或即将面对劳动争议方面的困扰,建议收藏!

 

您遇到了什么难题?
欢迎留言,我们稍后致电沟通
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合生财富广场B座1203
电话:022-27268828
邮箱:admin@tjyiqin.com
扫描下方二维码
添加法律顾问微信沟通
Copyright © 2019 一勤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津ICP备14001608号